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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魯水保字【2010】47號)
        作者: 時間:2012-07-12

        山東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魯水保字【2010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管理工作,提高編報和審批質量與效率,根據(j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沒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環(huán)保部門不予批準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土地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手續(xù),發(fā)展改革部門不予批準立項申請。

        第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開工建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管理:

        1)省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

        2)中央立項,依照有關法規(guī)授權省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

        3)跨市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分別審批相應的水土保持方案,跨縣(市、區(qū))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完成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xù)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

        未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的在建或已建成的生產建設項目應補報水土保持方案。

        第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的單位編制完成。占地面積小于1公頃且土石方量小于1萬立方米的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其它的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持有甲級和省內乙級資質的編制單位,可編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條  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認定,并建立專家?guī)欤M織技術培訓。未進入專家?guī)旌臀唇?jīng)過相應培訓的專家不得參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情況,將作為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進行資質考核的主要依據(jù)。

        第二章  評審

        第十條  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 和申請評審的正式文件后,應出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審材料接收回執(zhí)",告知相關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分為初審和專家技術評審兩個環(huán)節(jié)。初審工作一般在5個工作日完成,專家技術評審一般在初審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別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初審工作采取行政審查與專家技術把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根據(jù)項目及其方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初審通過、退回整改和不予受理三種初審結論,并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具備上會技術評審的條件,應退回整改:

        1)對主體工程基本情況把握不準、現(xiàn)場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項目組成、規(guī)模、布置及施工工藝等表述不清的;

        2)主體工程有比選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中沒有比選方案或水土保持評價缺乏水土保持有關量化指標的;

        3)對主體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評價、工程建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預測及可能發(fā)生的災害評價深度不足,分析結果不能為方案批復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撐的;

        4)對原自然地貌擾動率超過70%或對林草植被的破壞率超過70%,擾動土地整治率未達到90%的;

        5)工程土石方平衡、廢棄土石渣利用達不到規(guī)范要求;

        6)水土流失防治體系過于籠統(tǒng),防治措施設計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臨時防護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減少和控制人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發(fā)水土流失災害的;

        7)水土保持監(jiān)測的目標、任務、內容、要求等總體安排和設計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對水土保持監(jiān)測的實施缺乏指導和控制作用的;

        8)水土保持投資概(估)算不準確,圖紙、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獨立費用明顯不能滿足開展相關工作的;

        9)不符合國家水土保持方針政策和技術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文字、數(shù)據(jù)、圖表等非技術性錯誤較多的;

        10)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設計不一致,設計深度達不到相應階段要求的。

        退回整改限期一個月,修改完善后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受理:

        1)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政策中淘汰類產業(yè)的生產建設項目;

        2)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確定的禁止開發(fā)區(qū)域內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生產建設項目;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在25度以上陡坡地實施的農林開發(fā)項目;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內取土、挖砂、取石的生產建設項目;

        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不符合相關規(guī)劃的水工程;

        6)根據(jù)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應文件依據(jù)的生產建設項目;

        7)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8)同一投資主體所屬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及生產運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或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9)處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ㄗ灾螀^(qū)、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級區(qū)的保護區(qū)和保留區(qū)內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生產建設項目,以及對水功能二級區(qū)的飲用水源區(qū)水質有影響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應在會前三天發(fā)出會議通知,同時將方案報告書(送審稿)送達評審專家。

        技術評審會應在查勘項目現(xiàn)場的基礎上進行,對于建設規(guī)模較小、占地類型比較單一的項目以及特殊情況下,可暫不進行現(xiàn)場查勘。

        第十六條  技術評審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除邀請的專家外,項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主體設計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也應參加,其中方案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和主編人員必須到會。專家組應由水土保持、資源與環(huán)境、技術經(jīng)濟、工程管理和主體工程設計等專業(yè)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評審會由建設單位和主體設計單位介紹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主體設計的水土保持情況,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提供項目現(xiàn)場影像資料,并由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匯報方案報告書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評審會經(jīng)專家質詢、評議和討論,經(jīng)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表決同意后,通過專家修改意見和評審意見。

        通過評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jù)專家修改意見組織修改完善,經(jīng)復核審查后由專家組長和主管部門簽發(fā)審查表。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稿須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

        2)符合《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guī)范》等國家、行業(yè)的水土保持技術規(guī)范、標準;

        3)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并達到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5)水土保持投資估(概)算編制依據(jù)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6)水土保持監(jiān)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7)實施保障措施可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將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和申請批復的正式文件各二份(報告書簽字處均應實簽)以及相關說明報省主管部門,同時申請網(wǎng)上行政審批大廳受理,按規(guī)定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經(jīng)領導批準,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專家技術評審的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時間超過6個月的,建設單位應重新申請評審。 

        第二十二條  經(jīng)審批的項目,如建設性質、規(guī)模、建設地點等發(fā)生較大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申請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的主要依據(jù)。

        第三章  違規(guī)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審批管理權限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給予全省通報批評,取消兩個年度內水土保持先進稱號評比資格。同時,依法撤銷其批復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不嚴格執(zhí)行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guī)范,粗制亂造,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質量差的編制單位,一年內未通過初審或技術評審而退回一次的提出批評,退回二次的提出警告并進行整改,退回三次或同一項目退回兩次的,給予通報批評、停業(yè)整頓、建議降低單位資質級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出借單位資質、明顯抄襲他人設計成果、弄虛作假等違規(guī)情形的編制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停業(yè)整頓、建議吊銷編制單位資格證書和個人編制資格的處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各市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評審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